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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区域法治发展

时间:2016-05-0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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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库出品 •区域法治

    公丕祥

  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着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各具特色、程度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的不平衡性,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的区域性的表现型态。充分认识这一状况,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刻把握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特点,进而科学揭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规律,为深入谋划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与策略问题提供可行且可靠的路径选择。

  一般来说,区域法治发展是与国家发展相对而言的。按照法制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国家法治发展是一个国家的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转型变革的过程,反映了国家现代化的运动趋向。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进程在一定区域内的具体的历史的展开。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乃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发展的法律需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活动。

  因之,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特征在于:首先,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很显然,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在国家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具体实现,是在从传统的总体社会向现代的多元社会转变的进程中国家法律系统转型与变革在特定区域的历史性展开,因而并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孤立自在的区域法治发展。

  其次,区域法治发展是区域发展的推动力量。从法权意义上讲,区域发展不可避免地凝结为一定的法权关系,提出相应的法权需求,因而构成区域发展的法权基础。换言之,区域法治发展的实践有力地推动着区域法治的发展与变革。区域法治发展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致力于建构一套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规则体系,藉以有效地调节区域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引导区域社会主体向市场和社会提供能够增进区域社会根本福祉的产品,进而为区域发展确立可靠且可行的规则基础。

  再次,区域法治发展是建构区域社会法治秩序的法治实践活动。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区域法治,力图通过体现秩序性和组织性的要求的区域社会规则体系,来安排行为、调整关系,从而确立起有利于区域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的区域社会法治秩序,使区域社会成员摆脱单纯偶然性、任意性的羁绊。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就是通过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赋予区域社会主体以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进而达到调整区域社会生活关系的目的,建构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区域社会法治秩序,推动区域社会蓬勃发展、不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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