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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金融发展与企业家精神

时间:2016-05-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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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立法回应不足、执法公正缺失与司法独立弱化分别构成了金融抑制、金融排斥和金融分割的法律诱因,造成企业家精神的消沉、低迷和式微,并进而导致金融发展未能通过支持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来促进经济增长。以回应型立法助推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监管治理诱导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以司法独立引领金融分割走向金融一体化,以此弘扬企业家精神和促进经济增长,打造“良法善治、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的制度框架,是未来中国金融治道变革的重心所在。

  关键词: 金融包容; 金融发展; 司法独立; 企业家精神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正在华夏大地席卷而来。无论创业还是创新,都离不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更离不开企业家精神的弘扬。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金融在支持创业、创新方面的作用乏善可陈,金融激励企业家精神的功能未能彰显,金融发展与企业家精神的良性互动关系难以生成。如何通过法治推动金融发展和释放企业家精神,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成为“法治新常态”下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 理论迷思与现实悖论:金融发展的法律追问

  目前,国外金融发展理论的一个最新进展当属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创新理论的复兴。早在1912年,熊彼特就预见性地指出,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而金融的本质或核心功能就是筛选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并为他们提供信贷资金,以帮助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或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进行创新活动,从而实现革命性的变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颇有戏剧性的是,这一论断在沉寂了80年之后才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其标志性事件是King和Levine于1993年发表的论文《金融、企业家和增长》以及《金融与增长:熊彼特可能是对的》。在这两篇经典文献中,作者通过对全球各国的金融改革及金融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的反思以后,重新认识到熊彼特在80年之前所提出的金融的核心功能是筛选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以帮助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创新活动,从而促成经济增长的思想也许是金融发展的本质所在(King & Levine,1993:513-542,717-738)。时至今日,学界普遍认为,金融通过支持拥有新思想或新技术并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既是实现金融内生发展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刺激生产力不断上升及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尽管这一学理共识对金融发展本质的揭示精准而深刻,但与中国金融发展的理论及实践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的金融理论往往将金融解释为“资金的融通”,而不是解释为“通过动员储蓄并将储蓄转移到掌握最有利投资机会的投资者或企业家手中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中国传统的金融理论将金融机构定义为经营货币或资金的机构,而不是视为筛选具有创新思想及精神的企业家,以帮助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创新活动的金融中介,这是导致中国金融的“数量”虽然不断增长但金融的“质量”却十分低下,中国经济增长虽然很快但创新能力及就业机会仍然不足进而不利于实现普惠式金融增长的根源。

  鉴于金融发展的理论迷思与现实悖论,如何变革金融发展模式以强化其时代适应性与面向实践的解释力,无疑成为亟待研究的现实命题。笔者从法学角度深入研究中国金融发展没有着眼于大力支持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进行创业或创新活动的原因,从而力求为推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改革及金融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同时丰富并扩展“法与金融”的研究内容,进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今天,如何通过法治支持企业家的创新及创业活动,将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与培育企业家精神相结合,进而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构成了本文的立足点。笔者的论证逻辑在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检视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的消极影响及由此造成的对企业家精神的贬损效应,厘清法治、金融发展与企业家精神的内在制度关联,为面向企业家精神的金融发展治道变革提出法律建议,为下个阶段的金融改革与经济增长扫除法律的观念及制度障碍并提供法治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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