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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NO.20160514法治News

时间:2016-05-17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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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6

  May 星期六

  农历 四月初八

  法治热点

  • 国办:探索落实“双创”商业模式知产保护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12日)发布《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 陈满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坐牢23年后被无罪释放

  •   2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陈满被捕入狱,从死缓到申诉一路坎坷;23年后,再审改判,陈满无罪释放。今天,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 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原副主任龚清概被立案侦查

  •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 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   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热案关注

  • 会车未看清路况 司机撞人致死被判刑三年

  •   男子跟随堂兄去送煤,返回途中驾车致人死亡。5月10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延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浙江5名船员命案凶犯一审获死刑从犯获刑3年

  •   

    方忠岳与陈锡华受审

      5月13日,备受公众关注的“舟山普陀海上渔船杀人案”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方忠岳因杀害5名船员被一审判处死刑,方的表弟陈锡华因帮助方忠岳逃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域外司法

  • 韩国反腐败法征集意见 餐费喜丧金等均设上限

  •   韩国反腐败法定于13日进入公示期,向政府部门和各界人士征集意见。根据这一法律,公职人员接受宴请人均费用不得超过3万韩元(约合168元人民币),喜丧金等人情往来费用不得超过10万韩元(约合560元人民币)。

  • 国际反腐峰会承诺加强跨国合作查处腐败分子

  •   正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反腐败峰会12日通过并发布了《国际反腐败峰会公报》和《全球反腐败宣言》,宣布各国将加强国际合作,追踪和查处腐败分子。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

      基本案情

      上海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简称竹家庄公司)于1999年申请注册“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0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2类“餐馆;酒吧;餐厅”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由竹子图案及汉字“竹家庄避风塘”组成。2010年12月27日,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争议商标。2003年11月11日,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避风塘公司)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其理由主要为:1.竹家庄公司曾于1999年8月1日以“避风塘”一词是“菜肴名称”为由,申请撤销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经两次评审第1055861号商标被撤销。竹家庄公司既然认为“避风塘”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却又将“避风塘”作为争议商标的一部分申请注册,其撤销第1055861号商标的目的是恶意清除争议商标的注册障碍。2.上海避风塘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5日,经过努力已成为上海餐饮业的知名品牌,曾被许可使用并受让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竹家庄公司撤销第1055861号商标并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都是为搭上海避风塘公司的顺风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30896号商标争议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第30896号商标争议裁定。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海避风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并没有明确“避风塘”成为上海避风塘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具体时间,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上海避风塘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的撤销与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关联性;上海避风塘公司在商标争议行政程序中并未提出争议商标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主张,并且,“避风塘”一词不仅仅是上海避风塘公司的字号,还具有“躲避台风的港湾”和“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涵义,因此,上海避风塘公司不能以其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在上述涵义上正当使用“避风塘”一词,争议商标中的“竹家庄”文字与竹子图案更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侵害上海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遂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海避风塘公司的再审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如何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撤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但由于撤销申请人的字号作为文字符号同时还具有为公众所普遍认知的其他涵义,故撤销申请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其他涵义上使用这一文字符号。并且,本案争议商标中还加入了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其他符号,进一步避免了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本案对于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防止标识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符号圈地”侵占公有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亚东制药公司)是名称为“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1、证据3分别为《药典》公开的“乳块消片”的功能主治、处方以及颗粒剂的相关制法。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409号决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亚东制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证明证据1的临床有效率低于本专利的公证书即反证4,本专利颗粒剂的总有效率为95.70%,证据1中片剂的总有效率为89.32%,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遂判决撤销第15409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15409号决定。亚东制药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反证4没有公开总有效率的具体测定方法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反证4与本专利的总有效率是在等效等量情况下,以同一种测定方法做出的,上述对比数据不能证明本专利是否具有临床疗效上的显著进步;即便认可上述对比数据,由于本专利制备颗粒剂时省去了减压干燥步骤,对药物活性成分的影响也相应减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省略减压干燥步骤将会使药物的整体有效率有所提高,专利权人并未举证证明其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遂裁定驳回亚东制药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以及判断发明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此外,还明确了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应当以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基础。本案裁判对于审理药物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5月14日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

      在63年前的今天,1953年5月14日 (农历四月初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

      

    刘少奇、邓小平、杨尚昆视察沈阳飞机制造厂

      1953年5月14日(距今63年),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 1951年春,周恩来、李富春、陈云主持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一1957),经过五次修改补充,于1955年7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个计划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计划提出要集中力量进行以苏联援建的156个项目为中心的。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以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建立对于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 计划规定:5年内全国经济、文教建设支出总额为766.4亿元;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投资为427.4亿元;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4.7%,农业和副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4.3%,到1957年,私营工业企业有一半转变为公私合营,参加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的1/3左右。计划规定,1957年全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498亿元左右,比1952年增长80%左右;原有私营商业在5年内将有半数以上转变为各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商业和由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合作形式的小商业。计划规定,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5年内就业人数增加420万人,工人平均工资增长33%,农民购买力1957年比1952年将提高近1倍。

      声明:以上内容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独家编辑整理,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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