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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视 野 下 的 警 察 权

时间:2017-08-1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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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 治 视 野 下 的 警 察 权


警察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执行警察法律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在警察权的合法正当行使中,控制是基础,规范是关键,保障是前提,三者应统一于警察日常执法实践之中,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管控警察权是法治的重要体现
  现代法治的着眼点是控制权力和保障人权,对警察权进行依法控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控制警察权由警察权的特性所决定。公安机关承担着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日常的户籍管理、出入境事务、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等诸多职责。警察权具有行政权属性,从法律规定和现实来看,警察机关往往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权力。警察权以国家作为后盾,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更为强烈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对警察权进行控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控制警察权由警察权的权限所决定。我国警察权是行政职权与司法职权的结合体,就其权限而言,我国公安机关具有一般行政机关所没有的人身强制权,如可以不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在行政案件中采取行政拘留等处罚。在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除逮捕需要提请检察院批准外,公安机关有权自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带有强制色彩的其他侦查手段。正是因为警察权的权限广泛,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控制警察权由警察权的指向所决定。警察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同犯罪作斗争的行政权,更是一种服务于人民、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保障权。在现实中,公民在行使公权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处于弱者地位,如警察权被滥用,将直接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并将对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产生严重冲击。所以警察权应该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在有效、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努力避免该权力的膨胀和越界。
  控制警察权的具体技术细节可采取法律控制、比例控制、司法控制和程序控制等措施,也可通过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来实现,但这些措施最终都落实在具体的执法者身上。因此执法者必须将法律铭刻于内心,从自身做起,主动、自觉地控制警察权的越界和滥用。
  规范警察权是法治的迫切要求
  自2008年以来,公安部组织领导全国公安机关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取得长足进步。但全国3000多个县级公安机关、200余万名公安民警,客观上存在执法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平衡的现象,从执法实践看,三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重点关注。
  一是执法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够精细的问题。近年来围绕民警“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公安机关制定、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近30件部门规章,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了有关“巡逻盘查”“现场处置”“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重点环节的300余件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执法制度还不能涵盖执法的全过程,有的缺乏管用的操作规程,有的与警察执法实践存在脱节情况,有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是执法过程中不到位造成的各类失范问题。在执法程序失范方面,有的地区存在不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报案,对群众报警推诿敷衍,甚至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的问题。现场处置失范方面,一些交通违法、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采取处置措施的时机与强度把握不准,过早、过度使用强制措施,导致事态升级,矛盾扩大。在选择性执法失范方面,存在借选择之名行私益之实的现象。在服务管理失范方面,证照办理、车辆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违法处理等窗口服务的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办事程序烦琐、办事时限拖沓的弊病尚未根除。
  三是警察职权日益扩大化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一是参与过多非警务活动。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政府动用警察权实施社会行政管理的情形,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埋下了不规范执法的祸根。二是报警求助扩大化问题。由于警察承担了大量非紧急的公共救助职能,而警力编制总体数量偏少,这直接影响到对紧急警务的处理,可能导致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的现象。
  规范警察权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规范重点,以现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改革创新精神,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首先,大力推进警察职权法定化。要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确保公安机关的权力都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现有涉及警察职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更加合理、清晰界定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要依法划清警察权中的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避免权责不清。其次,大力推进执法制度精细化。针对警务实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提炼实践经验,推动上升为制度规范,及时为警务实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再次,大力推进执法过程信息化。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动网上服务、办案、监督、考核,既方便群众,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警察权的滥用。最后,大力推进执法监督体系化。在内部监督方面,通过整合法制、纪检、督察和审计等监督力量,加强自身内部执法管理。在外部监督方面,全面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程序和结果,并通过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等,充分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保障警察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依法保障警察权的合理正常行使,注重公民权利和警察权力之间的适度平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这里所指的保障警察权,并非是保障警察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指保障执法过程中的警察权益,进而保障警察权的合法正当实施。
  一是完善保障警察权合法正当行使的法律法规。鉴于警察权在国家行政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针对我国警察权运用的现状和未来国家治理的需要,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警察享有的执法权力以及保障措施和侵权责任,通过刑事法律加大对警察执法过程中侵犯警察权益行为的制裁,并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将袭警、扰警、辱警等行为纳入妨害公务罪当中,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理情节,以实现对警察权的保护。
  二是建立警察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和维权机制。警察现场执法具有高风险、高对抗、高临场决断性的特点。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敢为、不愿为问题,在法律法规和警规警纪的大框架内,应明确规定可免责的范围,强调追责的具体内容,为警察执法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在明确的容错条件下,细化免责情形。同时,建立专门的维权机制和警察权益保护机构,协助有关部门追究侵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安机关法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其中,借助普法工作,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公众对警察执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能够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执法,为警察执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避免警民在执法活动中的冲突,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
  四是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重视和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警察先进事迹的宣传,让社会公众支持、理解、配合人民警察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公众树立积极的协助警察工作的意识。此外,对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要进行责任的追究,新闻媒体应该对歪曲、不实新闻进行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维护公安机关的正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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