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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志东书记:您好!
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郭晓宇,执行局局长路军二人丧失党性,毫无法律底线,不惜牺牲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一味无原则充当犯罪分子韩伏香的“白手套”、保护伞,不排除他们相互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对此执法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我们曾多次向中院反映,但始终无果。在此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生活,为了生存,对此,不得不以互联网形式向您进行实名举报。
郭晓宇、路军明二人严重涉嫌纵容、包庇、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行为及事实如下:
一、在“执行异议”案审理程序中,我们发现韩伏香采取虚假“申请仲裁”以及诱惑欺骗等手段,在长治市仲裁委谋取到孙海旺支付韩伏香一亿零九百万元的所谓“仲裁调解书”。
韩伏香依此“虚假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在长治中院执行局立案强制执行。我们众多案外人深知此“仲裁调解书”毫无事实依据,纯属虚假,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执行款项是否执行到位,因此,依法向长治中院执行局提起了“执行异议”。
长治市中院执行局就此召开了由执行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海旺、执行申请人韩伏香三方,以及各方的代理律师共同参加的前后三次“听证会”。三次听证会上通过各方的反复举证、质证、论证,得出的结论均是:孙海旺支付韩伏香的一亿零九百万元的“仲裁调解书”毫无事实依据,纯属虚假!
韩伏香在三次听证会上面对铁的事实、充分确凿的证据均无言以对,同时,孙海旺也在三次听证会上均明确表态:之所以在所谓的“仲裁调解书”上的同意签字,完全是上了韩伏香的当,受了韩伏香的骗。此一亿零九百万的调解书纯属虚假,没有事实依据!
长治市中院对此非常重视,就三次听证会议的结论前后召开了三次专案会议,又分别上了三次审委会。经过六次严谨、负责的司法程序反复审查,六次结论均与三次听证会的结论高度一致。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纯属虚假,毫无事实依据。并做出了“不予执行”的决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历经的三次听证会、三次专案会、三次审委会,三三九次的司法审查程序充分证明:韩伏香以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民事仲裁,以其“虚假仲裁”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等行为,严重地妨碍、扰乱了司法程序,严重侵害了众多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导致众多案外人(执行申请人)在长治中院的执行案件历时九年无法推进,给无辜者造成了无法估量、无法弥补、无法承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完全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长治中院执行局理应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但郭晓宇作为主管执行的副院长、路军作为执行局局长,案件主办者,并未将其犯罪行为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反而纵容,使其至今有恃无恐、逍遥法外,继续干扰、破坏正常的司法程序,继续危害社会,继续坑害我们众多无辜者。
二、韩伏香在郭晓宇、路军二人主管的长治中院执行局立的所谓“执行案”就有50起之多,涉及被执行自然人及公司企业高达68人次,高利放贷次数近百次,涉案金额达2.3亿元之多(不包括未进入司法程序已收回的高利放贷金额):
其中:李东玉执行两笔,一笔为589570元,一笔为953450元;武文斌执行标的,一笔是50万元,一笔是110万元;郄冬冬执行标的是6400元;常存成、刘英执行标的是2434250元;田俊武执行标的是200万元;山西金达尔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一笔是2518400元,一笔为17360元;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1472535元;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1205000元,长治丰发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三笔,一笔6562821元,一笔是5053474元,一笔是5000000元;长治市老顶山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3126918元;长治市天虹祥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两笔,一笔是19362785元;一笔是615050元;山西聚鑫聚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990000元;山西路宝兴海鑫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1169057元;山西路宝晋钢兆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406388.25元;山西路宝焦化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三笔,一笔为548319.57元,一笔为604574.57元,一笔是34200元;山西路宝晋钢兆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400015.25元;山西路宝焦化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35890元;山西潞安环能煤焦化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两笔,一笔是115776.23元,一笔为102773.23元;山西建滔路宝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两笔,一笔为1078680元,一笔是1091704元;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69634.93元;许林保 山西省长治市综合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是872505元;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464734.94元;张贤明、张博平、张莉娜执行标的是14349703元;李有堂、孙海旺、张自梅执行标的是101531336元;常存成、申广、刘英执行标的是2460992.5元;孙海旺、关小强执行标的是两笔,一笔是15395625元,一笔是9600000元;李东玉、籍晓红执行标的为965385元;田俊武执行标的是2000000元;王创全执行标的是10000000元;李树刚执行标的为500000元;申志青执行标的是1000000元;郝长生执行标的是10000000元;合计金额2.3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就是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十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非法所得80万元以上;均构成放贷非法经营罪!
仅在郭晓宇、路军二人主管、主政的长治中院执行局,韩伏香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号充分证明:第一、韩伏香的出借资金次数不用说“十次”,就是“百次”也多;第二、其非法放贷金额不用说二百万元以上,而是超出百倍的2.3亿元啊!非法所得更是无以数计。
韩伏香仅是一个单位的普通职工,短短的几年,依靠职业高利放贷,成为长治市远近闻名、腰缠数亿身价的暴发户。其高利放贷致使数家民营企业几乎倒闭无法经营,无数职工下岗,致使多少个家庭无法生活,无法生存,致使数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几十名所谓的“债务人”被纳入“黑名单”,限制了部分人身自由,影响了多少名家庭子女人生前途的“政审”。可以讲,韩伏香在长治市臭名远扬、罪恶滔天。其只要为了金钱,无其不为,无恶不作,真可谓丧尽天良!
韩伏香在长治中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及卷宗充分证明:其“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郭晓宇作为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路军作为执行局的局长对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虚假诉讼罪”、“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理应清楚明白!但二人不仅未将韩伏香十分典型、突出的两项犯罪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反而将我们的多次反映、举报(并形成书面的文字性申请递交给二人)置若罔闻,并费尽心机、想方设法为韩伏香开脱罪责。
三、郭晓宇作为分管执行局的副院长,路军作为执行局局长,不但不秉公执法,反而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其二人为了韩伏香的犯罪“利益”,妄想用时间来替犯罪分子开脱罪责、换取空间;妄想利用他们各自手中的执法权为韩伏香强行执行到“赃款”。多年来,始终没完没了“上报请示高院”,“汇报请示长治中院一把手、审委会”。大有不为韩伏香执行到“赃款”誓不罢休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1月20日颁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说明:2018年1月1日前的仲裁执行案是不需要往上级法院报核的,长治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前任局长裴家庆(落马服刑)为了对抗长治中院就韩伏香的虚假“仲裁调解协议”做出的“不予执行”决定,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对韩伏香执行一案分别三次“报核”省高院。省高院同样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做了两次回复,第一次“继续执行”,第二次“发回审查”,第三次是因为我们众多案外人及时将长治市中院三三九次的司法审查才做出的“不予执行”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报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此案时间不属于“报核”时间范围),及时反映给了省高院的领导,省高院对我们的反映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及时把“报核”的“请示报告”及案卷全部如数退还长治中院,由长治市中院自行决策!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长治中院2017年之前的“报核”及省高院的回复均没有法律可依,均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均属“程序违法”!
郭晓宇副院长、路军局长几年来,仍把原来裴家庆“无法可依”的“报核”,及省高院“无法可依”的“回复”“鸡毛当令箭”,误解曲解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继续无期限“报核”、“汇报”。以此拖延、坑害我们众多(案外)申请执行人。其二人的目的、动机含义就是:“韩伏香得不到执行款,你们也休想得到执行款”。
退一步讲,即便报核也是“报核”韩伏香的执行案件,我们众多执行申请人(案外人)的执行案子,可并不在“报核”规定范畴之内啊!郭晓宇、路军二人为何多年来始终利用韩伏香的“报核”执行案来做为不给我们执行的“挡箭牌”?这个“挡箭牌”一直使用了九年至今,九年来给我们造成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的经济损失啊!这些巨额经济损失谁来承担?难道郭晓宇、路军二人能承担得起吗?韩伏香的执行依据“仲裁调解书”是靠虚假诉讼谋取的,我们的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啊!试问郭晓宇、路军:为何韩伏香虚假诉讼犯罪分子得了“病”,而要我们这些无辜者来吃“药”呢?试问:这是何逻辑?为何始终将我们的执行案子与韩伏香所谓的执行案子捆绑在一起?
四、郭晓宇、路军二人,为了韩伏香的犯罪“所得”,不惜以身试法、公然挑战、藐视法律,不仅玩弄欺骗当事人、举报人,而且欺骗玩弄组织,欺骗玩弄省高院,如此坑害我们众多(案外)执行申请人?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玷污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正义公平的形象。
就上述问题,在我们多次电话沟通强烈请求下,分管执行局的郭晓宇副院长及路军局长不得不接待我们三次,另外,路军单独接待了两次,共五次、接待的五次中,我们均提出如下质疑:
1、我们的案子从2015年立案,至今已历时快十个年头,在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并具备被执行的条件与能力,为什么至今没有给我们执行回分文?这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要把我们的执行案子与韩伏香的执行案子捆绑在一起?
2、为何几乎与我们同时立案、同时查封、同时作为韩伏香“执行案”异议申请人的潞城市中安信达贷款有限公司等五家执行申请人,却能在几年前就已全额执行到位,而我们至今分文没有执行到手?这是为什么?
3、即便适用最高院“报核”的规定,也仅是韩伏香的申请执行案需要“报核”,而我们的执行案并不需“报核”,为什么韩伏香得了病,要让我们这些无辜者来吃“药”受害?这是为什么?
4、你们为什么要绞尽脑汁、费尽心机,不惜浪费你们手中掌管的司法资源,拼着自己的“乌纱帽”也要为韩伏香去执行这些“赃款”呢?难道真的应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俗语吗?
5、2015年至今,始终以韩伏香的虚假“仲裁”执行一案而推诿我们的执行案,十年来,给我们真正的申请执行人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房地产行情的“缩水”(因被执行人提供的是房产)等无法估量的重大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你郭晓宇、路军能够承担得了吗?
6、韩伏香涉嫌虚假诉讼、非法经营的两项犯罪事实,十分清楚明白,证据充分确凿,为什么不向公安机关移送?这是何行为?是何种性质?究竟是不能“送”?还是不敢“送”?还是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7、每位公民对违法犯罪都有法定的举报职责和义务,你们一位作为中级法院的副院长,一位作为执行局的局长,举报、反映、打击违法犯罪更是你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对韩伏香这两项犯罪行为,你们向省高院反映过没有?你们向中院审委会及“一把手”院长反映过没有?为什么不反映?
8、韩伏香究竟有多大神通?究竟利用“不义之财”绑架了多少人?你二人究竟收取了犯罪分子韩伏香多少“好处费”?为何这样胆大妄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对上述质疑,郭晓宇、路军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就是沉默无言以对。该二人又如何排除否定与韩伏香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呢?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不仅会使群众的利益受到无法弥补、无法估量的严重损害,更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人民法院审判机关都必须敬畏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任何职责和作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责,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郭晓宇、路军执法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不仅仅坑害了我们案外异议(执行)申请人,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形象!
望您在百忙中对我们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责成长治市中院:第一、对韩伏香“虚假诉讼”、“非法经营”两项犯罪事实及相关材料,立即移送长治市公安机关,追其刑责;第二、对郭晓宇、路军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立即启动追责程序;第三、责成长治中院立即将我们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为了将危害社会的“蛀虫”绳之以法,为了我们的“血汗钱”,我们一定会抱着“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决心,将此状一告到底!直至北京中纪委!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冯保卫
身份证号码:140411195705130417
电 话:13903454432
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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