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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无意中翻看到一篇老新闻:
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创作了“三毛”形象,对此张乐平先生享有版权。被告某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企业标记上广泛使用“三毛”形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商业标记中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版权。随后国家商标局以(注册不当)撤销了被告在商品上注册的“三毛”商标。
看到这个新闻,还是颇感欣慰,大快人心!
一直以来,设计行业都是原创产生的重要领域。每天在设计行业产生的原创作品以数万件计算。正因为数量巨大,版权在设计行业的问题更为突显。
“这个作品是我创作的,版权就是我的!”虽说道理没错,但是这个提法在侵权纠纷中就如同小孩子吵架一般缺乏说服力。
创新是资产法律怎么看?
按照《著作权法》,当我们的作品完成时,版权已经自动产生了。但如果在发生侵权时提起维权,我们首先要做的事就是需要证明这件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在如今数字创作的时代,证明创作过程及“完成”时间点很难,我们往往需要发表、登记版权等,才能说明这个作品是我的。这就好像警察发现了我和一个美女“坦诚”的共处一室,为了证明我们是合法“坦诚”,我需要出示我们俩的结婚证。这时我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对警察叔叔说“请您在外面帮我把门关上”。
此前有设计师朋友问过我一个问题,“我每天都是给我上班的公司设计东西。这些作品的版权属于谁?”其实在著作权法中,有关这种情况早已明确。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国际版权日专家如是说
国际版权日前夕,在设计界享有盛誉“UI中国”周年庆典中,初探网副总裁俞志华也提到了版权保护在设计行业的重要性。
“越有价值的创新,越迫切需要我们创作者有强烈的版权保护意识,社会能提供便利的版权登记手段!基于此,初探网作为国内领先的原创作品登记平台应运而生。权威、客观、高效的初探网确权平台对原创设计师们的意义,可以用八个字总结:忠实守卫、助力荣耀!”
欲轻松维权需勤快确权
我们设计师需要提供两方面的材料:证明作品的原创作者是自己、证明对方侵权的证据。
侵权证明容易提供,但是证明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往往就成了难倒英雄汉的拦路虎,对数字作品尤为突出:一般作品可以采用出版、版权局等方法,也可以通过创作的纸质材料证明。而数字作品的特点是:创作过程难以证明、产量较高不可能天天做传统版权登记,因此基本难以通过传统方式进行证明。
看到上面会不会有头大的感觉?现在难题不再难了!上初探网利用时间戳进行原创作品登记,就解决了上述传统登记方式时间长、费用高、过程繁琐的问题,只需要鼠标点一点,就可以完成登记。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不让他人抢先登记,每一个创作者都应该养成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在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访问初探网进行登记,最大程度使作品完成时间和登记时间接近,也避免他人抢先登记或使用。
初探网,让你的作品让拥有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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