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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额保单”设计诀窍

时间:2016-05-0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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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大额保单”设计诀窍

  文·刘长坤 曾祥霞 陈云

  【导语】大额保单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重要工具,被国际广泛认可并适用。目前,国内千万元、亿元保单层出不穷。但在设计时,私银家要深入了解其缺陷和特点,根据客户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和调整。

  【正文】大额保单作为财富保全和传承的重要工具,被世界广泛认可和适用,通说观点认为,大额保单在资产保全和传承方面有以下几个主要作用:

  * 可以规避债务,实现资产的隔离和保全;

  * 可以避免遗产税;

  *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实现婚姻资产隔离;

  * 可以保持转移的控制力,防止争产,防止挥霍;

  * 可以保值增值。

  同时,与另一项保全传承工具——家族信托相比,大额保单还拥有诸多方面的优势:

  首先,设立门槛低。与家族信托动辄千万的门槛相比,大额保单门槛要低得多。

  其次,运营成本低。与信托的设立费和管理费相比,大额保单基本无运营费用。

  此外,可以适用杠杆。

  最后,可以固化收益。高额年金保单大部分有保证收益,虽然不算太高,但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进行固化。

  目前在国内,进行保全和传承安排,比较常见的还是大额保单这种方式,千万元、亿元保单层出不穷。但在设计大额保单结构时,如果我们不对其缺陷和特点做深入了解,不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和调整,就可能使规划目标落空,不可不察。

  主要想达到如下目的:

  * 与企业风险隔离。

  企业经营有风险,钱先生想趁现在手上有钱,给女儿留下一笔钱,实

  现与企业风险的隔离,如果将来企业经营失败,女儿的生活品质也不会受到影响。

  * 规避遗产税。

  钱先生听说国内很快可能开征遗产税,而保险或可规避遗产税,因此给女儿准备这笔钱,将来可作为遗产税税金。

  * 婚姻资产隔离。

  钱先生在女儿出嫁时,为女儿和女婿购置了房子和汽车,嫁妆颇丰。但钱太太听说房子、车子和嫁妆都是小两口两个人的,保险是归属于女儿自己的,就算将来离婚也不会被分割,如果能给闺女单独留下这笔钱,也是不错的选择。

  * 女儿债务隔离。

  即使女儿将来一旦欠债,也无需用来还债。通过这份保险,可以保证女儿一生的基本生活品质,百年后或还可以留给外孙。

  * 防止挥霍。

  女儿从小生活条件就很优越,现在也需要父母经常补贴,钱先生担心自己一旦过世,女儿会挥霍无度,未来生活没有保证。保险可以防止挥霍,每年都给闺女一笔钱,解除钱先生的担忧。

  钱先生认为经过王经理非常专业的规划,解决了他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签下了这份大额年金保单。但这份保单是否可以完整解决这些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风险一:

  隔离投保人债务时存在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关系。钱先生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一旦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发生混同等情况,钱先生及家庭很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但是一旦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发生混同等情况,钱先生及家庭很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份保单是否可以实现和企业资产的隔离,同时避免抵偿钱先生将来可能的债务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哪些财产是不会被抵债的。

  根据我国的《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只有基本生活费用,基本生活用品,基本抚养、扶养和赡养费用,基本医疗器具,基本住房等是不被强制执行的,其余债务人的财产都可能被执行。可见,没有什么财产是不被执行的,除非财产并非归属于你。所以这份保单能否规避投保人钱先生的债务,关键在于保单是否为钱先生的财产。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合同并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

  可见,没有什么财产是不被执行的,除非财产并非归属于你。所以这份保单能否规避投保人钱先生的债务,关键在于保单是否为钱先生的财产。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有任意解除合同并获得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可见投保人在世时对现金价值拥有完整掌控权,应当判定为投保人的财产。

  投保人在世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存在抵偿债务的危险。这里唯一的障碍是在执行过程中,除非投保人配合退保取得现金价值,否则法院暂时无明确法律依据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执行现金价值。但是,如果参考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至少在浙江省,这个保单是可能被强制执行的。

  如果投保人去世,则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因为投保人去世时,保险合同没有结束,此时需要更换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更换投保人要求提供的资料来看,投保人的权益是作为遗产处理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风险二

  规避遗产税时存在问题

  前文中讲到,如果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并未发生赔付,只是需要更换投保人,投保人的权益和现金价值视为遗产,那么其现金价值就面临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境况。

  风险三

  婚姻资产隔离上存在问题

  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因为保单属于投保人的财产,被保险人只有获得生存年金的权益,因此保单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女儿获得的生存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被赠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年金类似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重以名轻,保证人基本生活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作为补充的年金自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投保人(父母)去世,若投保人没有做特殊安排,则根据前文所述,投保人权益和现金价值属于遗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四

  被保险人子女的债务隔离上存在问题

  父母在世的情况下,保单属于投保人(父母)的财产,是可以规避被保险人(子女)债务的。但被保险人所获得的年金,如果已经进入被保险人的账户,则肯定属于必须清偿债务的资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资不抵债且被强制执行,就算有年金给到被保险人,也很难保证被保险人的高品质生活。

  如果父母去世,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和现金价值又将作为遗产被子女继承,一旦变成子女的财产,又将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当然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债权人还是很难追偿到保单。

  如果被保险人(子女)去世,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则保单赔偿金直接按受益比例支付给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赔款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要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但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失去受益权的,则保单赔偿金仍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必须先清偿债务。

  风险五

  防止子女挥霍上存在问题

  父母作为投保人在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领取年金的权利,保单可以起到防止挥霍的作用。但投保人(父母)一旦去世,子女成为保单投保人后,就可以任意退保取得保单现金价值,自然就有挥霍风险。

  风险六

  防止争产上存在问题

  父母作为投保人在世的情况下,因为签订保单合同只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不需要第三人同意,因此可以保持很好的私密性,并且不会有争产风险。但父母作为投保人一旦去世,若继承人不止被保险人一人,而父母生前又未做妥善安排,则投保人权益和现金价值可能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那么保单的归属就可能引起争产风险,甚至保单被分割。

  首先,在隔离投保人的债务的问题上,如果父母在世,和前面的案例类似。但父母去世时,保险受益金不属于遗产,不用清偿父母的债务,这样可以很好地隔离父母的债务。

  其二,在规避遗产税时也不会存在任何问题,因为保险赔偿金不是遗产,不用缴纳遗产税。同时保险金还可以作为继承人应缴税金的来源,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

  其三,在女儿的婚姻资产隔离问题上,关于保险赔偿金,《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第十七条规定遗产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同时规定遗产和赠与如果是指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对身故保险赔偿金的归属,通说观点认为: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应当参照第十八条遗产和赠与指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比较特殊的人身关系,应当视为因被保险人担心其身故后,一方生活

  陷入困境而做的特殊安排,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个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中也得到了支持。但是,当夫妻一方领取保险受益金后,因为都是现金,很容易发生夫妻财产混同,从现实层面上,这个风险也不容忽视。

  其四,在隔离受益人(子女)债务的问题上,根据《合同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对其取得保险受益金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即只有在受益人还未领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债务人是无法通过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取得保险赔偿金偿还债务的。如果受益人已经领取保险赔偿金,则很难保全。即使受益人选择不领取保险赔偿金,其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也就是说,保全最长时间只有五年时间。

  其五,预防子女挥霍基本不能实现,因受益人领取保险赔偿金后,完全由其个人支配,无防止挥霍之功能。

  最后,在防止争产问题上,这种保险安排确实为妥当且有效的方式,保险赔偿金会按照约定的对象和比例进行分配,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任何人都无法干涉,也就不会出现争产风险。

  大额保单如何设计?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大额保单设计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投保人最好选择最不可能产生债务的人,由其持有保单能有效规避债务风险,如果能以信托作为保单投保人持有保单,则最为稳妥。

  原则二:投保人死亡时,必须用一系列工具进行确定的安排,保证权力和现金价值按照计划进行转移和传承,防止变成法定继承而产生太多不确定性。

  原则三:投被保险人如无特殊需求都要设计成同一个人,则投保人死亡时,可以较好规避债务和遗产税;同时也可以通过设计受益权来进行确定的传承,防止争产风险的发生。

  原则四:指定受益人时,最好能约定受益金归受益人个人所有,确定利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转移,防止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五:保险受益金最好能转换为年金付给受益人,以防止受益人挥霍,但目前保险公司转换为年金的产品很难达到,因为其无法规避投保人的退保取得现金价值的权利。但现在有一些保险受益金信托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原则六:大额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时,切忌指定其配偶为第一顺位受益人,这样会因为夫妻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导致保险金被追偿。一定要运用子女、父母这样代际的天然债务屏障来进行资产保全。

  最后,对于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保单来讲,譬如保费达到数千万人民币的保单,如果能和信托相结合,用信托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同时用信托作为受益人接受年金或保险理赔金等,再按照信托的设计对受益人进行分配,则能较好弥补以上的诸多缺陷。

  因为目前国内的保险金信托还局限于保险理赔金的信托安排,不能做到完整安排。期待中国真正的保险金信托早日诞生。

  作者单位:中国私人银行家俱乐部。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京师律师事务所魏绍玲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6年4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微信号:WEALTH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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