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时空 > 评论

【评论大赛】王彬:面对“好人没好报”,别总以道德收场

时间:2016-05-03 17:41

来源:作者:点击:

  一名蚌埠三中的高三学生在微博上称,2016年元月25号,一老人走路时摔倒,他上去扶时被老人抓着不放,后被起诉到法院。4月28日庭审老人一家眼看要败诉,就来到蚌埠三中门口纠缠。(5月2日中国青年网)

  学生好心救人却被诬陷,被救的老人在要败诉的时候又来纠缠,这在打谁的脸?近年来,“好心救助反遭诬陷”事件并不少见,去年11月,一位主播深夜好心救人,伤者也咬定是她撞了自己。12月,山东小伙好心救同事自己却牺牲,事后还被同事诬陷“为情自杀”。这类事件透露出的正是 “好人没好报”的社会现象。

  在此类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网络尤甚。我们并不否认舆论谴责的现实效果,但是,处在浮躁的社会背景下,“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功利有了市场,我们的道德面临整体滑坡。而舆论效果与道德的高低有着莫大关系,在道德滑坡的情况下,舆论已经遏制不住一些人内心私欲的增长。所以说,用道德来缓解“好人没好报”现象,难免会留下无力感。

  而道德是高一层的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当道德不起作用时,我们能怎么办?我们只能去考虑法律,研究法理现状来探求解决方法。

  针对“好人没好报”现象,深圳曾出台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查实是诬陷的,要向救助人道歉和赔偿损失,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法规实施后,并没有遏制住不良风气。重要原因在于其只是地方立法,普及性和权威性不强,普法宣传也不够。而且把对象对准“讹人”者,范围局限,过于片面,对于其他具体现象,没有具体规范,比如把这个被同事诬陷“为情自杀”的案例放在深圳,岂不是无法可依了?

  不仅是地方立法有问题,我国《刑法》也存在漏洞。 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现实中大多伪证罪案件未被追究或敷衍了事,尤其是“好人没好报”现象。由于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可依据的具体法律来保障,刑法的规定又比较宽泛并且没有得到有力执行。再加上实际中现场证据难获取,各类情况原因不同,原因尺度有差别,使其在操作中难以判定,这就使得“好人没好报”现象的法理模糊在现实中得以普遍存在。

  现实中的法理模糊不仅让好人缺乏法律安全感,滋生不敢、不愿救助心理,也为畸形的利己主义者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这样下去,只会动摇高一层的道德,让“好人没好报”现象更猖獗。

  当“好人没好报”现象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时,更需要法学家们去思考法律的介入和应处方式,结合实际的进行制度设计。考虑并兼顾到“好人没好报”现象的各类具体情况,寻求它们之中的共性,探索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来保证权威性。要对“诬陷”的程度进行科学的判定,对各类情况的惩罚做出具体裁定。在完善法律后,还要做好普法工作,加强宣传,并强化法律执行,将其贯彻到社会实际中,让公众知法、用法,让法律有效、有力。只有兼顾这两者,并且前后承接得当,才能让模糊的法理逐渐变得清晰。

  我们要知道,当道德往低走时,我们靠着法律,反之,当法律往高走时,法理会明晰,道德就会跟着提升。自下而上的“变革”虽然漫长艰难,但至少抓得住病根,是一条看得见光明的路,我们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

  稿源:荆楚网

  作者:王彬(浙江传媒学院)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热图 更多>>
热门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