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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需满足的9个重大合规性要点

时间:2016-05-1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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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一、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

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的合规性,意即由谁来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是合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是不能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之中,如果由开发区管委会来实施物有所值评价,合规不?如果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国有企业,甚至由咨询机构以其自身名义来做出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是否合规?

答案均是否定的。因为根据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以及第十条的规定:"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

因此,符合合规性要求的物有所值评价实施主体,具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

第二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

第三类: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受托人,并非实施主体。

第四类: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实施该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但第三方专业机构也非实施主体。

除此四类之外,均不符合合规性的要求,尤其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单独出具的物有所值评价,更不可取。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方式的合规性

如果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以及会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的,如何委托,才合规呢?我们知道,委托方式有直接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8种方式(如图1所示),具体用哪一种方式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需要根据具体的PPP项目特点予以适用。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物有所值评价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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