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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思茅:量刑综合评价助推“绿色检察”

时间:2017-07-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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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思茅区林业局证明,李成华案发后补种林木,植被恢复苗木定植合格,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李成华滥伐林木罪一案庭审中,公诉人发表了上述量刑建议。

  由于普洱市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相连,有澜沧江、红河、南亢河三条上游出境河流,生态保护和建设关乎国土生态安全,战略地位及其重要。因此,普洱市确定了“生态立市,环境优先”的发展战略。然而,祖祖辈辈靠山吃山的思想以及法治意识淡薄致使滥砍滥伐现象频频发生。

  为此,思茅区检察院建立了能动办案、互动预防的“生态检察”模式。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公诉、法律文书上网等方式,达到教育、警示、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自觉性。牵头与当地森林公安局、林业局以及法院在大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量刑综合评价”机制。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将被告人对植被的恢复情况纳入刑事犯罪评价体系。在该类案件的侦查阶段,森林公安承办人将上述量刑机制的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恢复植被。对于已经恢复的植被,由林业局派员勘验查看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恢复植被的情况,对植被恢复现场拍照留存。森林公安局将出具的林业局书面证明以及植被恢复的现场照片附卷随案移送。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根据林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对于积极恢复植被并通过林业局勘查后,苗木定植合格的被告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对于拒不恢复植被的,不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令限期恢复。法院在审理时应充分采纳检察院因被告人有效恢复植被而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2013年以来,思茅区检察院主动积极与法院、公安、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在开展的“绿盾行动”“云岭行动”“春绿行动”“飞鹰行动”“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打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据统计,2013年1月至今,该院监督立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0件44人,起诉非法走私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279件339人,责令其中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151人恢复植被320余亩。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植被恢复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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