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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
河北邯郸��论消费者权益保护
[字号:]
2004-12-09
摘要: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国家、社会、自我责任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消费者 国家保护 社会保护 自我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们经历了改革开放、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从开始为穿了三天就露脚指头的劣质皮鞋而到处投诉到现在酝酿召开业主大会炒掉反客为主的物业公司;从有人因为出国游的服务不够到位而愤愤不平到农民因为假种子坑害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我们明显的感觉市场的力量――那只看不见的手使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国家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国家权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国家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目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我国重点突出消费者以下权利:(1)选择权。选择权是确保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行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费者实现自身消费意愿的基本保证。(2)公平交易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3)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安全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其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4)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避免因盲目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法律保障。(5)索赔权。索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的一种救济权,使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经营者的赔偿,既是对消费者的适当补偿,同时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开创性地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6)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应突出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坚决制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以上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我国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是基本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狭义上的概念。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的概念。
国家的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严格履行职责,工商、技监、物价、卫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有效做好市场监管,产品质量抽检报告,物价的核定等法律程序。
国家的司法部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的直接部门,应当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专门法庭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诉讼程序以及相关证据和证明的说明,降低诉讼成本,快捷、高效审理诉讼,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根据我国消费者运动的经验,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因此消费的形势随之发生转变,由消费者决定生产,在消费的生产、交换、消费的环节上,而生产商却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完全达到消费者的意愿,而产生权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消费者运动蓬勃而起,1983年5月,河北省辛乐县在一位老工商局的倡导和组织下,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8月,广州也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县级以上全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组织。它是一个官办民间的、独立的、非赢利性的、非政治性的组织,其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在农村建立“一会两站”,即消费者协会分会,农村投诉站、12315联络站,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延伸到农村,省市县乡(镇)村形成了一个消费者协会联动网络的庞大组织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农业的关注,对农村的关心,对农民的关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保护中属于主要的和突出的地位。其他社团组织及行业组织也要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地方政府性保护消费者办公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都是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是指消费者通过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获得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的指示,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消费者也是责无旁贷。
消费者教育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消费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观念的指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指示,有关市场的知识等。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包括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消协组织要协调好每年广大消费者关注的“3・15”纪念活动,通过活动、宣传、法律咨询、典型案例曝光、伪劣产品展示、名优产品介绍等,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形式多样化、内容具体化、范围广泛化发布消费警示教育、消费提示宣传,商品检测公告。
要宣传鼓励广大消费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订阅中消协报刊,已获得更丰富的自我保护的法律知识。
(河北邯郸永年县消费者协会 宋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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