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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李露刚院长的一封实名公开信

时间:2019-04-22 11:16

来源:未知作者:主编点击:

致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李露刚院长的一封实名公开信

尊敬的李露刚院长:您好!

   为防止冤假错案,保护民营企业,保障人权,党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各自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及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 定。但您主政的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对我儿龙亚飞做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的(2018)晋0423刑初170号的刑事判决书。仍然无视综上 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违背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抱着有罪推定、我行我素的态度,在审判时,对我儿涉嫌诈骗一案的真正事实的前因后果,客观因素形成的表面 现象,并未做全面认真的分析、审查、判断,而是抛前不顾后,只单纯草率、片面地在整个事实过程中,采取选择性、摘取其中的一个情节,作为我儿有罪推定的证据 。对卷中真正事实、符合常规逻辑的无罪证据不但不采纳,反而进行了规避和隐瞒。这起冤假错案(判决书),不仅给我儿龙亚飞精神上、心灵上进行了严重的摧残(导致我儿子龙亚飞重症抑郁症复发, 在住监狱之前,因为以秦建玉为首策划的纪检委调查时期,秦家二兄弟秦建玉、秦建伟就公开威胁龙亚飞的母亲:“如果你们再上访告秦建伟的状,就让你儿 子住进法院。”龙亚飞的生母有举报秦建伟挪用集体资金百万等十二条罪状举报信,已经送到了省纪检委),又将我儿四处筹借贷来的千余万元资金,千辛万苦 、耗尽心血、投资建设不到二年的农业合作社毁于一旦,更给我全家老少三代带来无法承受的痛苦、煎熬。我儿至今仍在牢狱之中。对贵院的这份错误的判决,我与我 儿坚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贵院重新审判。本人为了防止贵院为维护自身的所谓“脸面”,骑虎难下,故伎重演, 继续坚持原来的错误判决,不得不将我儿究竟是有罪?还是一名无辜受害者的事实真相,以网络形式,实名向您反映:

   尊敬的李露刚院长:龙亚飞是我的儿子,对他的为人做事、人品我最了解,同时,对我儿所谓的涉嫌诈骗的前因后果,整个事实经过我掌握的更清楚。2011年 ,我儿子作为坡底村的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为响应党中央发展农村经济、延伸农业产业链的号召,在镇政府的安排下,想尽一切办法四处借贷千余万元资金,投资建 设农村养羊合作社(法人代表),历经一年多的艰苦奋斗,2011年,一期工程完成,并购买羊群近200只,2012年二期工程建设刚刚开始,因夏店煤矿采煤,造成合作 社全范围成为塌陷区,夏店煤矿和夏店镇政府通知我儿子,立即停止二期工程的建设,遣散施工队。一期工程的经营及羊群,迅疾先行转移后搬迁。因当时我儿经济十 分困难,因此,夏店煤矿、夏店镇政府为了急于预防出现安全事故,规避他们自身的责任,在没有决定赔偿方案之前,只支付了少部分补偿款,先进行停止经营,撤离施工队伍。夏店煤矿、夏店镇政府多次对我儿做工作,最终三方协商确定,先行支付我儿的合作社部分补偿金,也就是本涉案的418048元的金额,作为上千万规模的企业进行转移,并要建设二期工程的施工队立即撤 离,既要给施工队结算工程款,又要支付违约金,这点资金的却是杯水车薪,但是我儿作为支部书记村长,人又诚实爱面子,为大局着想,才无奈接受了该款项。谁知 这笔款项给我儿子招来横祸,被一些黑恶势力、村霸及其保护伞将此合情、合理、合法、夏店煤矿积极主动支付给合作社的部分补偿款恶意篡改为避险费,并以诈骗罪名将我儿投入监狱。

   2019年4月10日,贵院对我儿涉嫌诈骗第二次进行了公开庭审,本人进行了全程旁听,通过这次法庭的调查、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辩论,更加证明了我的 判断:我儿子是无罪的。

   一、夏店煤矿因采煤造成我儿龙亚飞投资的合作社停止经营,并导致二期工程停止施工,给合作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无可非议的铁的事实,庭审中控 辩双方对此毫无争议。夏店煤矿在没有制定落实搬迁方案之前,自愿先行支付部分补偿金的主体是合作社,并不是支付给合作社某个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合作社接受 该款理所当然,该款如何支配、如何使用的权利,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其它任何部门均无权干涉。

   二、《关于慈林山夏店煤矿采矿涉及夏店镇坡底村企业盛草坪养殖专业合作社受损补偿费的请示报告》;《夏店煤矿搬迁协议说明》、《夏店煤矿避 险费说明》,《夏店煤矿发放避险费事项说明》夏店煤矿负责搬迁的副总李志华询问笔录、夏店镇镇政府镇长李小平的询问笔录等相关 证据,相互印证以下几点:

   1、夏店煤矿采煤造成坡底村地面塌陷,有两个搬迁主体,一个是部分村民住户,另一个是我儿养羊的合作社。

   2、合作社与村民住户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体,村民住户的主体是每个家庭成员组成的,因此,领取补偿费按人头计算,也就是每人9088元。但合作社的主体 是由股东投资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所养殖的羊群、不固定的雇用人员等综合组成的。因此,夏店煤矿给合作社发放的部分补偿金并不能按人头计算。因 合作社的正常经营要转,正在施工的施工队要撤离,夏店煤矿采煤造成的险情是给合作社正常经营及施工建设的投资者造成的险情,该补偿款理应归合作社所有。所拟 定借用61人的名字人员,根本无权、无资格得此款项。因他们既未投资,也未参加经营管理,更未受到风险。

   三、该案以龙亚飞“虚假注册”47名股东,领取夏店煤矿避险费构成诈骗,以此追究刑责,从事实上、证据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其利用51人的身份为合作社领 取先期部分补偿金并不是龙亚飞的个人行为!夏店镇人民政府审核批示,情况属实的《关于慈林山夏店煤矿采矿涉及夏店镇坡底村企业盛草坪养殖专业合作社 受损补偿费的请示报告》充分证明:这一行为是经过夏店煤矿、夏店镇政府、合作社三方多次反复协商共同决定的

   该请示报告的第八行明确表明:“合作社投资近1000万元,2012年5月因矿方开采,二期工程被迫停工,经济损失过大。本合作社与矿方多次协商(因 企业赔偿方案暂未确定,又不能以涉及农户赔偿方案进行赔偿)”。

   “最终达成给予合作社先期部分补偿费用,以涉及农户每人补偿9088元为基数 参考专业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拟定61人核算补 偿金额”。

   综上两段文字前后自相矛盾,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前边既明确表明不能按农户的赔偿方案,来计算确定对合作社的补偿方案,而后边又要出尔反尔以农户的赔 偿方案,及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61人来确定给合作社的补偿标准,(夏店煤矿给合作社的先行补偿款,应当对合作社的固定建筑物、流动资产、设施设备、水电、羊 群、施工人员等进行考察、评估来确定合作社先行部分赔偿费用。)但夏店煤矿并未对此进行考察评估。

   这只能说明,夏店煤矿与夏店镇人民政府为了避免在对合作社赔偿以前,万一出现安全事故,夏店煤矿就得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风险,为规避万一出现安全事 故的风险责任,无奈才借用其基数参考 拟定的方式方法来计算确定支付合作社的先期部分 补偿金,只要龙亚飞领取了该补偿款后,如出现安全事故的风险责任就由龙亚飞独自承担,此补偿款实质上是夏店煤矿与合作社龙亚飞的一种风险责任交换。

   四、这里需要提示注明,有三个重要词语:一个是“基数”,一个是“参考”一个是“拟定”,这三个词语是 何概念?是何含义?难道从襄垣县纪检委,到公安局、检察院、贵院等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统统都是文盲吗?对这六个字简单明了的含义真不懂吗?这六个字充分说明 ,因夏店煤矿在没有企业的赔偿方案前,为了急于规避自身的风险,才同意参考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拟定也就是假设、借用61人的身份,参照农户每人补偿款的基 数来确定计算,给予合作社我儿龙亚飞先行部分补偿金,况且借用基数参考的人员,拟定61人的参考数字作为依据,来计算对合作社先期赔 偿金额,是合作社与夏店煤矿多次协商达成的方案,既是经夏店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方案,又是夏店煤矿董事长、总经理批示安排的方案,这种共同拟定的方案,仅 是先行部分赔偿的方案,怎能成了我儿实施诈骗的行为呢?简直荒唐可笑至极。所以我对贵院判处我儿六年十个月徒刑的判决,感到非常震惊、愤怒!

   五、关于我儿涉案418048元的定性问题,从襄垣县纪检委、公安局到贵院两次开庭的办案人员,均对该金额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混淆,将“部分补偿费” 偷梁换柱 ,篡改为避险费,以此对我儿子栽赃陷害,有下列证据出具的时间为证 :

   《关于慈林山夏店煤矿采矿涉及夏店镇坡底村企业盛草坪养殖专业合作社受损补偿费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所体现的涉案资金明确认定为“先期部分补偿费 用”,并没有避险费的概念定义。该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7月3日。

   时隔五年后,自从襄垣县纪检委进入查处我儿龙亚飞后,夏店煤矿出具的四份报告均将补偿金篡改为避险费,该四份报告的出具的时间分别为:

   2017年8月30出具《夏店煤矿搬迁协议说明》

   2017年9月1日出具《夏店煤矿避险费情况的说明》

   2017年9月14日出具《停止发放避险费事项说明》

   2018年3月8日出具《夏店煤矿发放避险费事项说明》

   试问:2012年7月3日夏店煤矿、夏店镇政府、坡底村为、合作社四方协商达成共识的《关于慈林山夏店煤矿采矿涉及夏店镇坡底村企业盛草坪养殖专 业合作社受损补偿费的请示报告》,该涉案金额性质是部分补偿费,而时隔五年后,又将部分补偿费篡改为避险费呢?其中猫腻、阴谋何在?

   又怎能排除原始办案单位襄垣县纪检委以秦建玉为首的办案人员,阴谋设计、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我儿龙亚飞,特意授意安排夏店煤矿,按照他们的旨意出具 这样篡改该笔金额的定性证据的重大嫌疑呢?

   六、《关于慈林山夏店煤矿采矿涉及夏店镇坡底村企业盛草坪养殖专业合作社受损补偿费的请示报告》这一请示报告是最原始、真实、有效 的证据!这份证据既能够证明本案的前因后果、事实真相!又是证明我儿龙亚飞是真正的诈骗犯罪者?还是无罪者的至关重要的关键证据。但就这一关键证据在贵院对 龙亚飞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上被藏匿、隐瞒、规避了。这究竟是为什么?那么夏店煤矿必定是被骗受害方,为何公诉方在贵院对我儿两次公开庭审中,并未提供被骗方夏 店煤矿任何只字报案材料?更未见被骗方出庭做出被骗说明?

   七、该请示报告最后一段:“待赔偿方案确定后,再对其做出全额赔偿”,这就充分证明,夏店煤矿先行支付给我儿涉案金额的418048元部分 补偿款,只是最终补偿款其中的一小部分,至今,我儿的全额补偿款还未拿到手,怎么我儿龙亚飞就成了诈骗犯呢?再次试问:我儿得到的涉案金额款项如是诈骗所得 ,我儿合作社应得的补偿款哪里去了?

   八、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虚构情节,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三个法定要素缺一不可,试问:夏店煤矿,因采煤造成合作社全方位塌陷,难道这 个事实是我儿龙亚飞虚构的吗?造成养殖场巨大经济损失是经夏店镇人民政府审核、批示情况属实的证据,难道是我儿伪造的吗?夏店煤矿、夏店人民政府、坡底村委 会四方共同协商决定,采取基数参考 拟定参照标准来确定对合作社的赔偿方案,难道是我儿子龙亚飞一人的行为吗?

   综上大量铁的事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儿龙亚飞是无罪的,贵院对我儿做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2018)晋0423刑初170号的刑事判决书纯属黑 白颠倒、混淆是非、栽赃陷害的枉法判决!这份枉法判决不仅仅使我儿子龙亚飞蒙受了不白牢狱之灾,也是您主政襄垣县人民法院的悲哀,更为严重的是玷污、亵渎了 法律公平、公正的神圣!

   尊敬的李露刚院长:我儿龙亚飞为了响应党的号召、听从政府安排、投资巨额资金才建成的合作社运转不到二年,就因夏店煤矿采煤、造成正常运作的合作社 被迫停止经营进行转移搬迁,夏店煤矿对我儿千万元规模的合作社仅仅支付了四十多万元的经济补偿费,就被一些黑恶势力诬告,以其四十多万元的补偿款为由,栽赃 陷害,进行诬告,襄垣县纪检委的内鬼秦建玉,也是其黑恶势力、村霸的保护伞,依仗职权动用公权力,将其栽赃陷害的“事实”大做文章,网织诈骗罪名,移送司法机 关,公、检、法三家又奉命办案,将我儿龙亚飞送进了监狱。试问:天理何在?公理何在?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办理该案的法官请摸一下自己的良心何在?

   尊敬的李露刚院长:我龙保财已75岁高龄,我已下定决心、豁出老命,一定要为我儿讨回公道!因为,第一次错误的判决已出现,反映(举报)人不希望第二 次错误的判决再照猫画虎重新出现,更不希望人民审判机关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使庄重的人民法院充当了他裁脏陷害的替罪羊、挡箭牌。这次发还重审的判判,一 定要经的起事实、证椐、时间、历史的考验!所以,如果襄垣县有难度,我到长治市;长治市不行,我就到太原,直至北京!我一定要将襄垣县纪检委的内鬼、枉法立 案者、枉法判决者的真正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到各级党的纪检委、监察委、直至中纪委!

   尊敬的李露刚院长:望您能对我的网络反映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依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改判我儿子无罪!并迅速启动冤假错案责 任追究制的程序,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起司法建议,严查对我儿造成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以便净化襄垣辖区的政治生态!另外,本人准备将诬告、陷害、打击、报 复我儿龙亚飞的黑恶势力、村霸及其保护伞的累累犯罪行为,通过资深媒体进行公开曝光、跟踪报道!

    此礼!

       实名反映(举报)人:龙保财

       身份证号码:140423194601201218。

      电话号码:13111251018

      2019年4月22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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