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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加强环保法治意识

时间:2016-06-0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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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和生活水平提高,我省环境资源的压力持续加大,人们的环境权益意识不断增强,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介绍。

    昨(6)日,四川省高院发布了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8起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各种案件类型。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省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15年共受理1612件,相较于2014年增长93.28%。

     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大幅上升

    2014至2015年,我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963件,行政案件2446件,刑事案件1439件。

    其中,全省法院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724件,2015年受理715件,涉及破坏动植物和矿产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类型犯罪。

    2014-2015年全省法院年均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近4千件,主要涉及环境资源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类型民事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全省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14年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834件,2015年受理1612件,年增长93.28%。“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全省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过程中,注重既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不依法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的审理,以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王世樑介绍。

    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有序推进

    据了解,除省高院按照最高法要求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外,各中基层法院也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目前,环境资源案件较多、保护任务较重的甘孜中院、阿坝中院、巴中中院、攀枝花市西区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机构;自贡中院成立院领导牵头的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固定人员组成的“三合一”合议庭。

    此外,攀枝花中院、南充市辖区各基层法院、巴中市恩阳区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合议庭;内江、泸州、宜宾、乐山等地也正结合各地资源和环境保护特点,积极酝酿筹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发布案例倡导公众环保意识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从2014-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8件案例集中发布。这8件案例分布于成都、广元、巴中、雅安、凉山等地区,包含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案件类型,内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非法狩猎、环境监管失职、利用国家淘汰禁止的工艺方法合作生产、“黄标车”、排污费征收等不同的环保领域,体现我省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发生在人们身边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法治宣传,震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不法行为,引导广大公众加强环保法治意识,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倡导多元共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典型案例】案例一环保局副局长监管失职获刑

    2010年至2012年8月,冉龙(化名)担任汉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期间,在汉源县广超有色金属综合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超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职尽责,违反环境监管职责通过其验收;在日常工业环境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广超公司将烧结机改变为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炉,致使该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铅烟尘严重散排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多名群众血铅超标或中毒,产生检验、治疗等费用共40余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冉龙利用担任汉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监管对象贿赂款共计4.2万元。

    汉源县法院认为,冉龙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典型意义

    环境行政监管是我国环境资源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把守环境保护准入关口,及时发现和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于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涉及环境监管职务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失职者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惩治环境监管职务犯罪行为,对促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履职、防止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环保局换发“黄标车”标志成被告

    2013年1月4日,省环保厅向陈华(化名)的一辆长城牌机动车核发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2月8日,成都市环保局在该车年度环保检验合格后,向陈华换发了该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陈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环保局颁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成都市环保局作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职权。成都市环保局在陈华的在用机动车上年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为该车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为合法,判决驳回陈华的诉讼请求。陈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陈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日益频发的雾霾,严重了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是雾霾形成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严格管控和治理。对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尾气排放水平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进行管理的行政手段之一。因“黄标车”尾气排放具有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等特征,国家对该类车辆的使用年限、使用范围一般都有限制性规定。法院通过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黄标车”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对促使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贯彻落实,逐步淘汰尾气排放标准低下的机动车,有效治理大气污染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四川法制报记者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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